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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起官名副其实的网购达人

来源:数字行投资通时间:2025-08-10 11:33:40

导读

是起官名副其实的网购达人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铭)“案子很小,网购乱象但却让我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起官”8月11日,司背四川乐山的网购乱象李枚加接到最近一起网购官司的法院判决书,看到官司又赢了,起官便第一时间在朋友圈分享了自己的司背心情。2020年以来,网购乱象李枚加已经打了48起网购官司,起官多数是司背胜诉或庭外和解。

“网购达人”的网购乱象网购官司

法律专业毕业的李枚加遇事喜欢较真,是起官名副其实的网购达人。“东西都在网上买,司背因为方便,网购乱象”他的起官网购心得是“买任何东西,都要问商家一句,司背产品是不是符合产品质量法或国家标准,如果是‘三无’产品,或者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以在退货退款外要求赔偿”。

自2020年至今,李枚加因网购问题总共向法院递交了48份诉状。其中,和解22件、胜诉9件、败诉6件,还有11件在等待结案。因频繁维权并提起诉讼,三次被同一电商平台封号,但李枚加毫不示弱,三次将平台告上法庭,“前两次调解结案,平台同意解封,结果第三次又封了”。

最近这次胜诉的官司是李枚加因阅读机器人售后服务问题,起诉了商家北京物灵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8月9日,他在被告开设的淘宝店铺“物灵旗舰店”花1009元购买了一台物灵Luka Hero绘本阅读机器人。2021年2月25日,机器发生故障,总是自动关机,客服指导其升级刷机操作后,仍然出现死机等问题。产品寄回被告公司维修,确诊问题为“主控板片和电池受损”。

4月22日,李枚加收到被告公司寄来的绘本阅读机器人,但已经不是当初购买的那台,而是“换了一台较新的良品机器”,也就是一台旧机器,理由是“更换后测试依然会受到影响”。

李枚加认为,根据《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质保期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维修,无法维修时应当更换全新产品或是退货退款。但被告公司无法修复之后,未经原告同意私下更换了一台旧机器,他无法接受。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公司全额退款。

8月9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枚加胜诉。法院认为,被告在承担维修义务过程中,未主动告知原告维修情况,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寄回一台“良品机器”,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旗舰店”餐具铅超标488倍

记者注意到,李枚加网购商品时全部选择专卖店和旗舰店,几乎都是正规公司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的。“专卖店、旗舰店应该是卖真货的地方,消费者比较信任。其实根本不是这样。”李枚加说。

案件中涉及专卖店、旗舰店所售商品主要问题包括:虚假宣传、假冒生产商、三无产品、虚假有机食品、虚假CCC认证、虚假原装进口、使用过期标准等,均涉嫌消费欺诈。

2019年1月1日,李枚加从被告景德镇瑞源陶瓷有限公司在天猫开设的“玉和堂旗舰店”购买了2套金边餐具,总价2396元。餐具经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店铺宣传“无铅无隔”,结果经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碗金边沿铅迁移量为2.9,超过国家标准(标准要求小于等于0.5)58倍;检测铅总量为24.4,超过国家标准(标准要求小于等于0.05)488倍。

李枚加认为,被告公司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应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2020年8月11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败诉,向李枚加赔偿购物款的10倍,即23960元。

2020年7月28日,李枚加在宁波胜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猫店“李宁胜客专卖店”选购游泳用品。购买前,两次咨询店铺客服是否为李宁公司自己生产,对方回答“是的亲”“这边出售的都是李宁的”。于是购买了李宁儿童泳镜泳帽套装、儿童浴巾斗篷等14种货品,实际支付价款1000元。收货后发现商品并非李宁公司生产,被告这才承认是李宁公司授权生产,而非李宁公司自己生产。

2021年3月9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构成消费欺诈,判决“退一赔三”,即撤销买卖合同并赔偿3000元。

商家谎称达标被判欺诈

4年前,食品领域正式实施了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GB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通用安全要求》和《GB4806.9-2016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碗、勺子、筷子等餐具要标注“名称、材质、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XK)、使用说明(如使用温度、可盛装物质、可否微波等)”。“网上销售的食品接触物问题最突出,强制性标准基本上没有落实。”李枚加说。

记者看到,很多关于餐具、水杯、汤锅、茶具等食品接触物品的案件,都是因为厂家没有按照该强制性标准要求标注所引发。

2021年2月13日,李枚加在被告宁波镇海沃恩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猫网店“onlycook旗舰店”,购买了三单不锈钢餐具,包括碗、筷、勺、叉子等,每单价格1060.6元,共计3181.8元。下单前,李枚加问客服:“无论产品内在质量和产品标识信息,都是符合GB4806.9-2016和 GB4806.1-2016这两个国家标准的吗?”客服回答:“是的呢。”

3月23日,李枚加收齐案涉商品后发现,商品不仅不符合国家标准,也不符合《产品质量法》,部分商品甚至为三无产品。

“被告沃恩公司在答辩中对商品标识存在瑕疵予以认可,”判决书写道,“经过本院勘验,原告李枚加购买的商品的标识不符合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接 触 用 金 属 材 料 及 制 品 GB480⒍ 9-2016》 的规定,但在原告向被告客服确认是否符合以上规定时,被告客服予以了肯定回答。被告沃恩公司作为用于食用的不锈钢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该类产品应具备的标识和标准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却在明知不符合的情况下向消费者作出了符合的解答,必然会导致消费者不能作出是否购买的正确判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

6月8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据《消法》一审判决被告“退一赔三”,即退还购物款3181.8元,赔偿95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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